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本行组织的拍卖活动,对参加本行拍卖活动的各方规范和约束作用。
第二条 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行拍卖活动的各方应事先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身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行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四条 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包括经有关部门和程序批准的企业产权。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得拍卖:
- (1)法律、法规及南宁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买卖的;
- (2)所有权有争议的;
- (3)处分权受到限制或有争议的。
第六条 委托人可自行办理或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委托时须提供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企业资信证明及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
第七条 本行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确定接受委托的,双方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如在拍卖过程中发生实际所有权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行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行说明所委托拍卖标的的来源和暇疵。本行有权对认为需要鉴定的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本行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委托人可自行确定或同本行共同协商书面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征得本行同意。 拍卖国有资产的须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征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投自己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与本行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应授权本行按成交价5%扣除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委托人在委托后、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应向本行支付按照其保留价1%计算的为前期工作支出的合理费用。拍卖标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本行收取按最高竞投价的3%计算的 “未能出售佣金”及其它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在收到本行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期限,本行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处理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他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十三条 企业产权拍卖的委托人应参照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南宁产权交易程序》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 竞买及买受人第十四条 竞买人是指在本行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参加由本行组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活动,并在拍卖日前凭企业法人证明或身份证等文件,填写《竞买申请表》,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领取竞投号牌、《竞买须知》及有关当次拍卖的《特别规定》。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进入拍卖场即表示同意认可本《拍卖规则》,并应认真阅读和遵守《竞买须知》及每次拍卖会的《特别规定》。竞买人一经出价和应价,不得反悔。
第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行代为竞投。本行将本着维护竞买人利益的原则接受代理,但对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委托本行竞投者应在拍卖会开始前三天办理委托手续,与本行签订委托竞投代理协议,并将所竞投拍卖标的最高参考价的30%款项汇至本行,实际成交余款在竞投成功后七日内付清。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投者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竞投成功,则先与本行签订委托竞投代理协议者为成功竞投者。
第二十条 除另有协议外,买受人应支付给本行按成交价5%计算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拍卖标的一经槌定,买受人即可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标的(搬运费自付)。最迟可在三日内付款在七日内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因逾期领取拍卖标的所造成的储存及保险费用。超过七日未付款,视为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不退还。本行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对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拍卖所得低于原拍卖,而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损失的,由原买受人予以赔偿。原买受人还应支付首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本行的佣金。如委托人不同意再拍卖,原买受人应支付上所述佣金及本行的其他应计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拍卖标的需要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可持本行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权的竞买者应按照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南宁产权交易程序》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拍卖程序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拍卖前将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本行拍卖师将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即停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二十六条 本行有权提高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第二十七条 本行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可由本行与委托人商定采用下列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
- (一)增价拍卖。即由本行拍卖师报出标的起拍价并规定每次增价幅度,由竞买人按照增价幅度竞相加价,当竞价到最高时,拍卖师三次报价,无人再出高价,即以木槌击板表示卖定,宣告成交。
- (二)减价拍卖。即由本行拍卖师先报出最高价,然后按照公布的价阶逐步降低价格,直到有竞买人表示接受而成交。
- (三)无底价拍卖。即由本行拍卖师不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直接由竞买人叫价竞买,直到产生最高出价者成交。
- (四)密封递价拍卖。即由本行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标书递交本行,由本行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
- (五)符合公开竞价原则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笔录上签名,与本行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 (一)第三人对拍卖物的处分权提出异议;
- (二)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本行中止拍卖;
-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不能进行;
- (四)其他依法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情形;
拍卖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卖程序继续进行。
第三十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结:
- (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无处分权;
- (二)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本行终结拍卖程序;
- (三)拍卖物灭失;
-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不能进行;
- (五)其他依法可以终结拍卖的情形。
拍卖程序终结后,需对原拍卖物再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无效:
- (一)拍卖物为国家有关规定或南宁市明令禁止拍卖的财产;
- (二)委托人、买受人不具备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或条件;
- (三)竞买人之间或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恶意串通,操纵竞价;
- (四)拍卖活动中有违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行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行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买家、卖家和本行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